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胜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赵文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赵纪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袁胜亚申请执行赵文博、赵纪坤、赵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豫1728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告赵文博自愿给付原告借款130000元,被告赵纪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赵文博、赵纪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袁胜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博、赵纪坤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及网络资金内无可供执行资金,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博、赵纪坤名下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 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赵纪坤、赵文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共计执行到位1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8执恢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文博、赵纪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袁胜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李 蔚 审判员  袁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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