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文军,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拓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横泾后岸。

法定代表人:金士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士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小莉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拓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鑫置业公司)、金士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小莉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小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此外,一审法院要求金小莉承担的鉴定费产生于(2019)浙1003民初2395号案件,金小莉并非该案当事人,并未参与该案的鉴定程序,其在本案中亦未提出鉴定申请,(2019)浙1003民初2395号案件形成的鉴定报告最终亦未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一审法院要求金小莉承担鉴定费,缺乏依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金小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0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083元由上诉人金小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83元,减半收取73041.5元,由上诉人金小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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