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爱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兴仁市。
被执行人:付汝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普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爱武与被执行人付汝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汝祥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275.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汝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5.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