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峰,任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田小录,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马庆珍,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马进,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柏红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李青春,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小录、马庆珍、马进、柏红英、李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本金34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合计291.18元,不能足额支付案款,我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申请人申请不要求划扣。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证券开户、工商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查控于2021年5月2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积金登记中心发起查询: 1、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用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谢海峰 执行员 张新军 执行员 王 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