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尔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托里很,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拉扎提,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陈尔安与托里很、拉扎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038元,已执行标的8,000元,未执行标的83,03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10月11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托里很名下银行存款87.79元,冻结被执行人拉扎提名下银行存款165.01元;查封被执行人托里很名下×××长安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保险、证券部门工商等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托里很名下2020昌吉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不动产一套(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该不动产为宅基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7日,向昌吉市大西渠镇新渠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的草场补贴款84,304元不得发放,待具备发放条件时,支付至本院帐户; 五、2021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郜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