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晓红,女,****年**月**日出生,白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陵园路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郭智君,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八度现代音乐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陵园路203室。
法定代表人:罗廷辉,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汪小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审第三人:万泊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审第三人:黄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晓红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八度现代音乐学校有限公司、汪小云、万泊邑、黄幸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晓红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向晓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