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中大路70甲。
法定代表人:刘凯,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
委托代理人:赵浩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北镇市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西大桥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镇市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7日做出的(2021)辽0782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镇市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6月21日以本金1000万元计算的利息34.20万元。本院同时受理三起均对被执行人北镇市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强制执行的案件,其中(2021)辽0782执1042号为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以本金2800万元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的利息95.76万元;(2021)辽0782执1045号为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以本金4000万元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136.80万元;(2021)辽0782执1047号为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以本金2200万元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的利息75.24万元。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四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以被执行人北镇市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辽华越房评预估字(2021)第B0613号》评估报告中体现的40仓房估价342.0086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四案申请执行人全部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782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