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粮油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南京保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投手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湖,董事长。 被告:北京创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8层3单元(C座)9F-8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湖,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粮油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投手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创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粮油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粮油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粮油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