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新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新慧因与被申请人常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皖03民终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新慧申请再审称,一审法官判决被申请人归还再审申请人的借款,就应该按借款规定赔偿利息6%(年息),并赔偿为被申请人打的费1000元;二审法院更是轻信被申请人(常国栋)的伪证,作出的判决是极其错误的,颠倒黑白的;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只见一人出庭,作出判决是个人行为,违法的,因此应予以纠正。请求:1、改判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2民初207号判决利息为年息6%;2、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2611号民事判决。 再审审查中,李新慧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2日的庭审笔录及证人李某1的证人作证笔录复印件;2、常国栋2019年12月8日的答辩状和本案2020年6月6日的上诉状;3、证人马某、李某2、李某1证言(均为在打印件名字上捺手印,无签名);4、证人付某证言(在打印件上签名);5、李新慧帐户2014年3月3日交易信息;6、马某收取李新慧租车费的收条复印件3张。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证据1、2不属于新证据;证据3、4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证据5在一审中已作为证据提交并经质证;证据6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李新慧再审审查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本案中,李新慧申请再审提出:“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只见一人出庭,作出判决是个人行为,违法的”。经审查,本案二审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并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本案二审因疫情原因书面审理,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案二审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合议庭于2020年8月24日进行了合议,判决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发。不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李新慧的其他再审理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李新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新慧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兵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李小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