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尔尔姑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广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2幢15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00842885。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根,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吉雄,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沙马尔坡,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穆小平,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尔姑子与被告四川广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根、沙马尔坡、穆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被告辩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阿尔尔姑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阿尔尔姑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