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大江西路自编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3915XK。 法定代表人:董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南鹏力海洋探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青岛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336948。 法定代表人:宋国胜。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南鹏力海洋探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春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