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德民,男。

被执行人:吴博,男。

被执行人:范传林,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1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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