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德民,男。
被执行人:吴博,男。
被执行人:范传林,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1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