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住所地齐市龙沙区卜奎大街47号。

负责人:邹有瑜,职务: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鸣,职务:信贷员。

被告:王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杨新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耿增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张东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与被告王晓光、杨新霞、耿增珍、张东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晓光、杨新霞归还借款合同号为L22082014000060的借款本金余额63,493.29元,利息47,940.75元。共计111,434.04元,此后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张东坡、耿增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7日被告王晓光、杨新霞与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90,000.00元。年利率为14%,期限自2014年03月27日至2015年09月25日,用途:资金周转。被告王晓光贷款290,000.00元由耿增珍、张东坡提供担保,原告如约履行放款义务,现被告王晓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已违约。截止2018年01月22日,被告王晓光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111,434.04元。被告的恶意行为严重影响原告信誉、阻碍原告的资金周转。故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00元,退还给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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