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巴林左旗隆昌镇南福山村八组,身份证号:15042219711204031X。 被告:郑顺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旗社住宅楼1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青山诉被告郑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青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青山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青山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海霞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晓娟 书 记 员 霍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