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泰瑞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于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朴胜春,沈阳泰瑞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洗车人家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101队勘探队院内。
经营者:熊浩。
被执行人:熊浩,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泰瑞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洗车人家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熊浩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洗车人家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熊浩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本院依法对熊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洗车人家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熊浩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账户,熊浩名下保险理财账户已进行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