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临潢大街南、支七路东毅刚房产综合办公楼写字楼第****和第****。 负责人:斯日古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岐志,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自由职业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颖,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岐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超出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本案被上诉人虽然在上诉人处为×××号处投保《机动车延长保修责任保险》(下简称延保合同),但是本案被上诉人车辆的故障现象是:后主减速器油封及后半轴防尘套损坏漏油,而油液泄漏继而造成内部磨损,该现象属于因机械磨损而导致的机械故障。根据延保合同条款总则部分约定的本保险的保障范围指的是:因非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仅因机动车零件自身瑕疵和制造、装配不当而造成保险车辆无法正常运行,不包括因正常磨损而导致的故障。该合同的目的是延长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对车辆的保修服务合同的期限或时间,主要针对的是保险车辆本身的保修服务范围而设定。而车辆部件的正常磨损而导致的车辆故障不属于保修服务范围,这是因使用不当而人为产生的机械故障。另外,根据质惠宝方案油封和衬垫部件的损坏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现被上诉人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机械故障要求上诉人保险赔付,显然超出了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故此上诉人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邵岐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被上诉人的车辆情况根据保险合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没有证据支持,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当驳回。

一审原告诉称

邵岐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3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0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延长保修期限为12月或者3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元。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投保单中物别约定:“保修部件范围”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延长保修质惠宝保险部件方案》保险部件包括主减速器齿轮组、差速器等。2019年8月13日,红山区嘉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出具维修证明,内容为“兹证明车牌号为×××车辆因后桥减速器差速器总成故障,于2019年6月10日在我店维修更换后桥主减速器差速器总成。”,原告为此支付317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辩称更换部件损坏的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故对损坏部件,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更换后桥减速器差速器总成发生在保险期间,且该部件属于质惠宝重要部件方案(三大件)中约定的部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部件损坏的原因,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岐志保险金3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邵岐志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主张案涉车辆部件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赔付保险金,但未提举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史建辉 审 判 员  雷 蕾 审 判 员  张淑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燃 书 记 员  孟庆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