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坤明,男,该公司东海煤矿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赵良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良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龙煤公司称,一、赵良发的伤残鉴定结论系在2019年12月26日作出,但赵良发于2021年3月8日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为1年,赵良发的申请已超法定仲裁时效,仲裁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依据黑龙江省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552.17元标准进行裁决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龙煤公司与赵良发未签订劳动合同,龙煤公司亦未给赵良发开过工资,故仲裁委应按4,552.17元的60%计算,仲裁委多裁决给赵良发43,460.88元。故请求依法撤销鸡劳人仲裁字[2021]第238号仲裁裁决。

赵良发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正确,赵良发在伤残鉴定后就去仲裁委申请仲裁,不超过仲裁时效。龙煤公司的第二项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赵良发的实际工资比4,552.17元高,故应驳回龙煤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13日,仲裁委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21]第238号仲裁裁决:一、龙煤公司支付赵良发伙食补助费2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313.0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865.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60.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313.02元,合计109,492.08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驳回赵良发的其他仲裁申请。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煤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一份,赵良发对该证据有异议,该证明系龙煤公司单方制作,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赵良发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煤公司提出的第一项撤销理由系认为赵良发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时效。经本院查阅鸡劳人仲裁字[2021]第238号仲裁卷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仲裁委收到赵良发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委审理此案并无不当,故龙煤公司提出的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龙煤公司提出的第二项撤销理由系认为仲裁委依据黑龙江省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552.17元标准进行裁决错误,该撤销理由是对仲裁委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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