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被告:张桂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铭与被告张桂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孙铭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孙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