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孙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695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陈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243 5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陈某认可其在本院(2016)京0107执1108号案件中尚欠孙某122 000元未给付,(2016)京0107执1108号案件与本案执行标的折抵后,申请执行人陈某确认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只需给付121
本院查明
5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名下无注册公司信息、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其互联网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九个,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7月2日先后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共74 68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某73 684元,剩余1005元已作为执行费予以缴纳。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尚有47 81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6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陈某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6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 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钟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