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徐源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富,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高丽丽,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被告高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交纳诉讼费,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丛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