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四连职工,住该团北安。 被执行人:张银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银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银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300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9元、执行案件受理费354.26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6228××××30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38.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