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林,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李文,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审理经过 原告江林与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江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梅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肉先古力肉孜

书 记 员 毛倩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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