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胡流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文与被执行人胡流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赣0983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我院依法受理了该案的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胡流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流安银行存款18500元整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18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三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