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曹林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曹祥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雷冬枝(又名雷凤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化录(又名杜化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屈运生(又名屈文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祥雨、曹林选、曹祥空、雷冬枝与被告杜化录、屈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祥雨、雷冬枝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君凤、被告杜化录、屈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祥雨、曹林选、曹祥空、雷冬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4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曹祥雨的父亲曹庆江(又名曹天顺)在1999年9月15日借给被告杜化录现金4000元,2003年3月16日借给被告杜化录现金60000元,并有担保人屈运生(又名屈文富)签名。被告杜化录共计借款64000元,借款事实均有借条为证。原告及曹庆江多次找被告杜化录索要借款,但被告经常推脱不见,后担保人也曾多次找过被告杜化录,杜化录一直称会偿还借款,直至目前分文未付。曹庆江于2020年1月29日去世,四原告系曹庆江的法定继承人,被告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辩称

杜化录辩称,1998年向曹庆江借款60000元是事实,2003年又向其出具还款计划,60000元的原始借据需要原告提供。1999年9月15日向曹庆江借款4000元是事实,但已经偿还了,当时没有抽回该4000元的借款条。 屈运生辩称,被告杜化录向曹庆江借60000元是事实,是雷冬枝从信用社取出钱直接给杜化录了,被告只是担保该60000元,具体借款时间记不清了。借款4000元与被告无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9月15日,杜化录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曹庆江(又名曹天顺)借款4000元,2003年3月16日前杜化录又向曹庆江借款60000元,2003年3月16日向曹庆江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杜化禄欠曹天顺的现金陆万元争取在三年内还清,2003年还15000元,2004年还20000元,2005年底还清,如还不清愿拿房产担保,欠款人:杜化禄,担保人:屈文富,证明人屈孬,2003年3月16日。”2020年11月10日屈文富再次在还款计划上书写“同意担保,担保人:屈文富,2020年11月10日。” 此后,曹庆江及妻子雷冬枝多次找杜化录、屈文富催要借款,2003年3月24日杜化录偿还60000元借款中的5000元,屈文富于2004年12月份还款1069元,2005年6月份还款1253元,2006年10月份还款38768元,2008年3月份还款3000元,屈文富合计偿还44090元,44090元均是屈文富的土地补偿款抵偿,系曹庆江或其妻子雷冬枝从安阳市文峰区村委会领取的屈文富土地补偿款,后在屈文富的要求下曹庆江出具了4张收到条。2009年2月10日,曹庆江弟弟曹庆海领取了屈文富补偿款8900.60元,屈文富称曹庆海将8900.60元给付了雷冬枝,庭审中雷冬枝予以否认。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职权到安阳市文峰区村委会调取屈文富补偿款领取的账目,经查,2004年2月21日曹冬枝领取了屈文富补偿款1100元。综上,60000元借款,杜化录已偿还5000元,屈文富已偿还54090.6元,共计偿还59090.6元。 另查明,曹庆江于2021年3月17日去世,父母已去世,曹庆江与妻子雷冬枝生育二子一女即原告曹祥雨、曹林选、曹祥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还款计划1份、杜化录书写的材料1份、安阳市文峰区村委会证明3份、曹庆江的死亡证明1份、屈文富提交的收到条4份、本院调取的屈文富补偿款领取账目3份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化录向曹庆江借款60000元,屈文富提供担保,因曹庆江已去世,四原告作为曹庆江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向杜化录、屈文富主张还款的权利。庭审中查明,杜化录已偿还曹庆江5000元,屈文富已偿还曹庆江54090.6元,共计已偿还曹庆江59090.6元,剩余909.4元未偿还。四原告对曹庆江弟弟曹庆海领取的屈文富补偿款8900.6元抵偿60000元借款有异议,称没有收到该钱款,但结合曹庆江家属多次领取屈文富补偿款共计49190元抵偿借款的事实,曹庆海与屈文富之间又不存在债务纠纷,曹庆海与曹庆江又系同胞兄弟,曹庆海领取屈文富补偿款8900.6元除用于顶偿其哥哥曹庆江的60000元借款外,没有其他合法正当的理由,故可以确认曹庆海领取屈文富补偿款8900.6元顶偿了曹庆江的借款。杜化录对向曹庆江借款4000元不持异议,虽辩称已偿还,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杜化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祥雨、曹林选、曹祥空、雷冬枝借款4909.4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屈运生对上述借款中的909.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屈运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杜化录追偿(包括已承担偿还责任的54090.6元); 三、驳回杜化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曹祥雨、曹林选、曹祥空、雷冬枝负担646元,杜化录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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