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洪,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90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786514XB。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追缴黄学军与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标的2,9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学军申请执行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21)川0921执491号。根据川高法明电[2019]8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应收未收诉讼费专项清收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本案与(2020)川0921执491号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921执7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国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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