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于兵,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曹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好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05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佘 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永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