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远锡,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第九师168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新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超明,男,****年**月**日出生,乌苏鑫森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德刚,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左远锡与被告李超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左远锡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超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远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依法处分,该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远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2516元,投递费136元,合计2652元,由原告左远锡负担(原告左远锡已经预交26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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