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01号。
负责人罗世峰,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万泽勤,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天一,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6号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
被执行人张猛,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01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猛名下位于郑东新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