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2区10-1。
负责人:余岭琳,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市陈贵镇国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刘家畈村六组汪家山边。
法定代表人:万大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因与被上诉人大冶市陈贵镇国汇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20)鄂02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0元,减半收取386.00元,由上诉人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