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关大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石竹新花园瑞竹苑2座1201房,公民身份号码为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苏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淑芬,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甜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社坪屯*-*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5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5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大利因与被上诉人汤甜甜、陈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关大利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汤甜甜、陈鹭退回押金491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91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6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汤甜甜、陈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关大利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25元(汤甜甜、陈鹭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元(关大利已预交),均由关大利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1314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关大利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汤甜甜、陈鹭承担维修下水道及购买遥控器费用43.5元、购买灯泡费用40元并从押金中扣除;(二)汤甜甜、陈鹭承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合同的费用1833.3元、维修冰箱费用350元、未返还门禁卡费用40元、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725.8元,合计2949.1元并从押金中扣除;(三)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汤甜甜、陈鹭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大利与汤甜甜已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到期不续租,租赁合同终止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关大利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汤甜甜称忘记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汤甜甜、陈鹭未提前通知的行为属于违约,而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汤甜甜、陈鹭逾期交付租金、水电费、煤气费、管理费等,属于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汤甜甜、陈鹭终止租赁合同后拖延交付房屋且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0年5月23日,汤甜甜提出自2020年6月1日起不再租赁并称很少住在那边。2020年5月24日,关大利向汤甜甜表示最迟不超过6月22日进行交接,交接前需要完成设备维修并交清费用;但汤甜甜、陈鹭一直不退房,而是在6月1日前关大利配偶要求汤甜甜、陈鹭交纳6月份房租后,才于当天晚上表示房屋已收好。关大利清查发现房屋存在橱柜、煤气灯、灯、遥控器等被损坏,下水道被堵等问题。关大利要求汤甜甜处理前述问题并办理交接,但汤甜甜只同意在押金中扣除灯的维修费40元,不同意维修其他设施,且至今仍未交还5把房屋钥匙和2张门禁卡。4.汤甜甜隐瞒人为损坏冰箱的事实,应承担冰箱维修费用350元。承租期间汤甜甜称因冰箱故障需要维修支付了350元,关大利遂向汤甜甜支付了350元,关大利提交了维修冰箱时从密封胶圈取出纸条的图片为证,但一审判决认为未提交证据,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5.汤甜甜、陈鹭至今未交还5把房屋钥匙和2张门禁卡,一审判决未判令汤甜甜、陈鹭支付门禁卡费用,而是交由双方自行解决,实际上未处理该项诉请,属于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关大利已购买门禁卡,汤甜甜、陈鹭已无需归还门禁卡,但应承担2张门禁卡费用40元。6.因汤甜甜、陈鹭的违约和不诚信行为,关大利有权取消汤甜甜、陈鹭免租待遇,汤甜甜、陈鹭应支付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725.8元。7.一审判决判令关大利从2020年6月2日起支付押金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关大利与汤甜甜、陈鹭对押金返还数额存在争议,直至2020年6月15日关大利仍在与汤甜甜、陈鹭沟通维修下水道、归还钥匙门禁卡等问题。2020年6月16日在扣除汤甜甜、陈鹭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后,关大利通过微信转账将3820元押金退还给汤甜甜,但汤甜甜拒绝领取。一审判决在押金数额存在争议,且汤甜甜拒领押金3820元的情况下,判令关大利承担押金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汤甜甜、陈鹭辩称:1.2020年6月16日,关大利在微信中向汤甜甜转了3820元押金,但双方就押金退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汤甜甜、陈鹭不认可关大利单方微信转账的行为,也未领取上述款项。2.关大利在租房前同意免除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房租,因后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反悔并要求汤甜甜、陈鹭支付该期间的房租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不应支持。3.2020年5月23日,汤甜甜、陈鹭向关大利表示合同到期不再续租,并于2020年5月31日搬出。关大利未经同意强行要求汤甜甜、陈鹭续租到2020年6月22日,并拒不退还押金。后汤甜甜、陈鹭多次向关大利催讨押金,但关大利拒绝返还。2019年11月7日,关大利对汤甜甜、陈鹭告知租房按照一年期合同执行,汤甜甜、陈鹭未提出续租。4.汤甜甜、陈鹭无法再退租当日缴纳物业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但出账后汤甜甜、陈鹭已缴纳,未恶意拖欠,不属于违约。5.由于汤甜甜、陈鹭不知道关大利地址,无法邮寄钥匙及门禁卡,且在退租时关大利未及时验收,导致无法当面退还。一审作出判决后,关大利仍未提供邮寄地址,并提出要扣除相关费用,属于为恶意扣留押金寻找理由。6.冰箱并非汤甜甜、陈鹭损坏,冰箱内的纸条汤甜甜、陈鹭并不知情。且在维修冰箱时,关大利并未当场向汤甜甜、陈鹭提出异议,而是在出现纠纷之后提出异议,属于为恶意扣留押金寻找理由。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汤甜甜、陈鹭提交情况说明及物流信息截图,拟证明其已将案涉租赁房屋的钥匙及门禁卡邮寄返还给关大利的代理律师。关大利的代理律师确认收到钥匙和两张卡片,但主张案涉租赁房屋门锁已更换无法核实其是否为案涉租赁房屋的钥匙,两张卡片亦不属于关大利出租案涉租赁房屋时交付的门禁卡。关大利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关大利代理律师于二审调查时表示,如汤甜甜、陈鹭需要邮寄返还门禁卡可以邮寄给代理律师代收,但关大利为减少损失已向物业部门另行购买门禁卡,汤甜甜、陈鹭返还门禁卡已无意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关大利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是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系双方就退租事宜的沟通情形,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就退租事宜已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变更,因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是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仍应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汤甜甜及陈鹭于2020年5月23日告知到期不续租不构成违约且无需承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合同的费用1833.3元正确且论述详尽,本院不再赘述,并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维修冰箱费用。冰箱维修后关大利已承担该维修费用且未向汤甜甜及陈鹭提出异议,即使冰箱维修时从密封圈取出纸条亦不足以证明冰箱系汤甜甜及陈鹭操作不当而损坏,关大利以此为由要求汤甜甜及陈鹭承担维修冰箱费用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门禁卡。一审期间,汤甜甜及陈鹭表示愿意归还门禁卡,关大利亦表示没有意见,且汤甜甜及陈鹭已于二审期间将门禁卡通过邮寄的方式返还至关大利代理律师处,关大利虽否认该门禁卡为案涉租赁房屋的门禁卡,但并未举证证明,且该返还的门禁卡亦未丧失其功能,因此,关大利主张汤甜甜及陈鹭应支付未返还门禁卡费用40元,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免租期租金。关大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如汤甜甜及陈鹭违约则免租期租金需重新计收,因此,关大利以汤甜甜及陈鹭违约为由主张重新收取免租期租金,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押金利息。关大利虽于2020年6月16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汤甜甜及陈鹭退还押金3820元,但该金额未经双方确认,关大利以此为由主张一审判决计付押金利息不当,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关大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关大利已预交),由关大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