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旭,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孙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岩,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45-2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 法定代表人:杜旭,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旭、孙姝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阚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