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孙元和,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柳娟,女,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蓓,女,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鄢家中,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保全人:张瑜,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孙元和与被保全人鄢家中、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孙元和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鄢家中、张瑜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16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43070000000136)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孙元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鄢家中、张瑜在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