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冉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邦,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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