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陈汝英、侯鑫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陈汝英、侯鑫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被执行人陈汝英、侯鑫文已履行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俊喆 书 记 员  曹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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