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云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宫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吉市供电局工人,住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姚云传与被告宫大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云传、被告宫大伟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云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宫大伟立即支付工人工资4万元,停工待料误工费1.18万元,共计5.18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7日,宫大伟把龙井水利局果树8队、12队2个水塔(每个11.8万元),2个水泵房(每个2.1万元)承包给我施工。合同约定竣工合格一次性把余款结清,但完工后宫大伟以种种原因拖欠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我去找水利局后,宫大伟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有5.18万元拖到现在没有支付。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诸贵院,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宫大伟辩称,1.我与姚云传已经结算完毕,当时经水利局进行了协调,我与姚云传进行了对账,具体的钱数结算单上都有,我们双方都签字认可的,我同意按照我们签字的结算单确认的金额付款。当时结算时原告方对数额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姚云传主张停工待料误工费我不认可。2.关于姚云传主张的4万元人工费,我认可支付4万元,但我之所以暂留是因为,我与姚云传之间有合同,姚云传与其雇佣的工人之间也有合同(或口头合同),工程是我负责的,我有责任对姚云传及姚云传雇佣的工人进行监督,我担心姚云传无法对工人履行支付工钱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7日,宫大伟与姚云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宫大伟把龙井市果树农场水塔泵房工程交由姚云传施工,工程地点为果树农场8队、12队,工程期限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造价:水塔每个11.8万元,水泵房每个2.1万元。2020年4月12日,宫大伟与姚云传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基础施工完毕,付工程款的30%,主体完成一半付工程款的30%,全部竣工,付工程款的35%,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试水不漏(3个月内付清),并约定如有停工待料,甲方宫大伟负责每人每天300元,工期由天气原因顺延,水塔上用的材料都由宫大伟负责。合同签订后,姚云传开始施工,至2020年8、9月份施工完毕。2020年12月31日,姚云传与宫大伟进行结算,签订《结算单》,经双方结算确认:1.水塔11.8万元/个×2个=23.6万元;水泵房2.1万/个×2个=4.2万元;合计27.8万元。2.质保金1.39万元-0.6万元(违约金)=0.79万元;3.宫大伟已付14.5万元;4.水塔泵房后期人工费用及泵房材料费2.75万元;5.木工4万(暂留);6.没按合同工期完工交付使用扣除违约金0.6万元;7.工程款总计剩余5.16万元,质保金0.79万元,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姚云传保证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无上访。宫大伟、姚云传及工人董成喜在结算单上签名捺印。2020年12月31日,宫大伟向姚云传转账支付5.16万元。2021年4月27日,向姚云传转账支付0.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补充协议》一份、结算单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二份。
本院认为,宫大伟与姚云传之间达成的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姚云传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且与宫大伟进行了结算,宫大伟应当按照结算单确认的金额支付价款,故原告姚云传要求宫大伟支付4万元木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姚云传提交的停工待料误工费明细材料系姚云传方单方制作,宫大伟不予认可,且结算单中并未对此项进行确认,故姚云传要求宫大伟支付停工待料误工费1.1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宫大伟提出抗辩称,因姚云传未与其雇佣的工人进行结算,故不向姚云传支付4万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宫大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姚云传支付4万元。
二、驳回原告姚云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被告宫大伟负担423元,由原告姚云传负担1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