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冬梅与被告贾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刘冬梅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劝解、调解已和好,原告刘冬梅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冬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冬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