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城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晓伟因与被上诉人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在原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17,165元货款,以此为基数,一审诉讼费用应为229元,多收454元(683元-229元=4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另114.5元及多收取的454元,计568.5元退还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建平县百强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另114.5元退还王晓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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