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德忠,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现住海原县老城区。
被告:杨小虎,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德忠与被告杨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德忠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德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德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