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兰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664585718E,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12委9组。
法定代表人:黄丽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原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鸿基水岸/大连中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0XQ0QQ73,住所地开原市九州街110幢2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杰,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迪与被告兰海军、被告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原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鸿基水岸/大连中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兰海军具体送达地址,又其状告第三被告表述不清,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
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