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昌礼,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郑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黔0324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昌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昌礼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324执48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德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安超超 书记员王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