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193号协和星苑1号楼15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5192922X1。 法定代表人:余健。 委托代理人:罗遵明,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毕周云,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东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刘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启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