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董事长。 被执行人:郧西县圣帝亚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远洋新城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若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执行人郧西县圣帝亚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帝亚歌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音集协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鄂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20)鄂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24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和2021年6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在郧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 4.2021年6月16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经营场所郧西县城关镇远洋新城负一楼“圣帝亚歌音乐会”现场调查,基本情况:自2020年初疫情过后,该歌厅一直停业关门,人员去向不明。 5.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罗展,其表示鉴于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若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音集协发现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圣帝亚歌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殷 涛 审判员 李晋鄂 审判员 柯贤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