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虹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王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春瑞奥医疗美容院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陈虹吉与被告王晶、刘俊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被告刘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虹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2室,面积为53.8平方米住宅楼为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1日,被告与池北区征收办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被告位于二道镇白林东区天池街,面积为25.12平方米的平房被征收,2020年5月,池北区产权调换给被告位于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2室,面积为53.8平方米住宅楼一户。2021年6月4日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了房款,为了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晶、刘俊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以17216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2室(面积为53.8平方米)房屋,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支付购房款157160元,约定剩余15000元待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被告交付了房屋。该房屋是由刘俊峰位于二道镇白林东区天池街(建筑面积25.12平方米)房屋拆迁置换所得,王晶与刘俊峰系夫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一份、转账记录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确认单、收据6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晶、刘俊峰承认陈虹吉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陈虹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原告请求确认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位于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2室(面积为53.8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原告陈虹吉;
二、被告刘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陈虹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陈虹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