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国军: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陈海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海天于2021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工资592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受理费25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健鹏书记员:李**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