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伽师县。
被执行人:阿曼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某与被执行人阿曼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终结(2021)新3129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买买提明 ·那斯尔
审 判 员 依力哈木 ·克日木
审 判 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拜戈阿吉 ·麦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