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素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申请人:卑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申请人:卑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王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申请人:魏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素芝、卑秀芳、卑国建与被申请人王文生、魏浩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冀0208民初3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文生、魏浩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张素芝、卑秀芳、卑国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文生、魏浩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