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龙,男,1987年12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罗某主,男,1968年8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某龙与被执行人罗某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4月10日起算,数额待定),负担案件受理费36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3)负担申请执行费355元。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1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充分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某主同意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0365元及利息(数额待定);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被执行人则自愿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三、执行费355元由被执行人罗某主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