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应城市城中汉宜大道9号。机构代码:01130561-9。
法定代表人吴平清,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应城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西大街68号。机构代码:18091725-3。
法定代表人程旭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应城市城中汉宜大道9号。机构代码:01130561-9。
法定代表人许明,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应城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中,第三人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应发[2019]4号中共应城市委文件。
本院查明
经查明: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应城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2019年3月7日,中共应城市委、应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应城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应发〔2019〕4号文件,将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城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整合组建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4月29日,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应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故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应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应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已由改革后组建的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故第三人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