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ZHANGFENG9(章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宁波仲裁委员会****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甬网仲字第2820号裁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光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去向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帐号:6222××××0770存款余额为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在线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对电子送达等加以特别提示和说明,不利于被执行人充分了解电子送达的含义,客观上也存在由于被执行人手机号码更换、电子邮箱弃用等未能收悉相关通知的情形。仲裁机构依照该格式合同项下的条款,采取不开庭的方式审理。且在裁决过程中,通过电子邮箱或手机号,以邮件或短信的方式,完成仲裁过程和裁决书的送达,未能确认被执行人收悉等可能影响裁决结果情形,不能确认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其经营范围只限于“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有技术成果转让”等,并无从事发放贷款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的内容。更未取得从事发放贷款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的相关资质。本案中,出借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光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由于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存在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公正性必然受到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综上,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光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建武

审判员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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