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陶思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钟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罗建平,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义与被执行人陶思敏、钟梅、罗建平、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赣0925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思敏、钟梅、罗建平、陈勇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陶思敏、钟梅、罗建平、陈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梅名下的位于靖安县凤凰洲恒茂御泉谷8栋407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靖安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文号为(2018)赣0925执93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陶思敏、钟梅、罗建平、陈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钟梅名下的位于靖安县凤凰洲恒茂御泉谷8栋407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靖安县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